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人员查询
您的当前位置:情系百姓网|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 情系百姓 >

广东省博罗县帝尊公司因法院涉嫌枉法裁判致企业损失约1.3亿多元

来源:未知 编辑:fazhi 时间:2025-04-16
导读: 最高法明确要求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平等保护要求。其中着重指出护航民营经济根本在于法治。但是在广东惠州市博罗县法院的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却与中央要求的支持民营企发展化解矛盾背道而驰。林玲女士83岁的企业家因2023年博罗县法院的不公判决,无奈走上访道路
最高法明确要求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平等保护要求。其中着重指出护航民营经济根本在于法治。但是在广东惠州市博罗县法院的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却与中央要求的支持民营企发展化解矛盾背道而驰。林玲女士83岁的企业家因2023年博罗县法院的不公判决,无奈走上访道路,希望得到公正的判决。
原告林玲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要求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801978.8元;2.被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从欠息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及违约利息,暂计利息31501499元;以上合计本金及利息147306627.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林玲自1993年起就在深圳市龙岗区购置土地,自建厂房、宿舍约 12万平方米,在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北199号,投资设立深圳市捷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图1、此图是涉债权纠纷的罗 浮 山 文 化 产 业 孵 化 基 地 项 目现场图,包含从左至右依次为演播厅、服务中心、明星主题酒店、名人馆、十三行同文街。
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资金困难,导致无法运作,遂对外招揽新股东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此时原告林玲亦在多方寻找新的投资机会。为此,2017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当时的两方股东[深圳白鹤印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合计3%的《股权转让协议》,经被告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并确认了上述股权转让,转让人是陈景辉、张军文、林壮伟和陈树庆。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中其中2份的转让方是白鹤公司(载明实际股东陈景辉、林壮伟各转1%的股权给林玲),另1份的转让方是华文公司(载明实际股东是张军文转让给林玲1%股权)。当时,白鹤公司占有帝尊公司30%的股权,华文公司占有帝尊公司70%的股权。原告林玲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由此原告林玲自认为成为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景辉、康少辉2019年抚后入狱,张军文是实控人,陈树庆是张军文的傀儡。但是至今三份林玲股权转合同未履行,被告没有为林玲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被告有涉嫌诈骗之嫌疑。
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7月1日,原告林玲分73笔累计借给115801978.8元,用于被告支付工程款等各种公司运营周转费用。以上借款115801978.8元均为半年以下的短期借款,约定利率中的有效利率均为月息2%,且相关借款既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亦有原告的银行支付凭证。原告林玲事后发现,自己与被告股东进行的股权转让无法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借给被告的巨额资金,利息及本金至今总计147306627.8元拖欠不付。2020年11月2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3271号于2022年11月28日判决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玲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但是此笔法院判决的原告林玲1.07亿借款,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无偿还分文。

图2、(原告)林玲因1.07亿欠款起诉(被告)帝尊实业公司陈树庆,深圳市中院部分判决书。
2013年09月09日(甲方)建设单位: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乙方)承包单位: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定建设施工协议,就 罗 浮 山 文 化 产 业 孵 化 基 地 项 目 进 行 总 承 包 。此 项目总体规划用地13320m² (约200亩),总建筑面积124308m², 总投资11.86亿其装饰工程总造价暂定3亿元。协议第二条款约定乙方共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整 (¥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在一年到期后应全额退还给乙方。3、乙方支付甲方 履保证金后60个工作日内必须进场否则视此协议自动失效。协议约定1.1承包范围包含:影视明星主题酒店33500.00 m²、影视文化名人俱乐部会所4800.00 m² 、十三行同文街(商业街)10600.00m²、广东广播职业技术学院23000.00m²、中二期工程45008.00 m²、落院式私家影院(45栋)20880.00 m²、企业名入公馆(30栋)13920.00 m²、影视文化名人公馆(20栋)9280.00m²、影视文化项目孵化基地(分别建造唐宋明清四个不同风格合院式办公公寓1856.00m等。协议约定此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收、包一次性交工验收通过”承包方式。
2019年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后续建设中出现资金困难被迫停工,开始申请破产走清算流程。乙方(原告)华文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负责人张军文,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甲方(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法人陈树庆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原告)华文装饰工程公司诉称其是被告帝尊公司“中国罗浮山文化产业孵化基地”项目的装修装饰合同的施工方。起诉书中写明原告完成部分协议的工程后与被告于2022年1月31日共同根据实际工程量对乙方施工的工程共同制作了《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已经完成的中国罗浮山文化孵化基地装饰工程的工程总价为88256580.93元。2022年2月15日甲乙双方又继续签定了《工程结算协议》,一致确认名人会所装修、十三行同文街外墙屋面等各项目工程总造价是88256580.93元。2016年3月1日-2018年9月30日华文公司工程明细款后共同确认,甲方已支付工程款共计12454362.50元。依据上述证据材料博罗县法院(2023)粤1322民初4654号,审判员刘勇2023年9月6日判决: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华文公司支付工程款75802218.43元及违约金,并确认原告华文公司对被告罗浮山帝尊实业公司罗浮山文华产业基地的主题酒店、名人会所十三行同文街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75802218.4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图3、(原告)惠州市华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县法院部分判决书。
 
华文公司起诉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华文公司胜诉结束。但是此案有四大疑点,1、(甲方)帝尊公司负责人是陈树庆,(乙方)华文装修工程公司负责人张军文,两人私下关系是(张军文)姐夫和(陈树庆)小舅子亲戚关系,从开庭到结束,姐夫陈树庆代表被告对张军文原告各项工程款的虚报虚增都认可不辩护不奇怪了。2、该《装饰工程协议》与福建泷澄建设集团公司在另案(2017)粤1322民初4731号案件提交的《装饰工程协议》基本照抄一样,合同内容及签定时间均是2013年9月9日。华文装饰公司没有建筑企业资质不能承包此工程,让人怀疑是挪用泷澄公司资质签定的违规合同。3、没有依法审查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罔顾华文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有重大瑕疵、存在明显问题的事实,违法判决华文装饰公司虚报虚增工程款7580万元。经核算,华文装饰公司的装饰工程实际造价约870万元,该工程款帝尊公司已经支付完毕,但华文装饰公司还虚报虚增工程款7580万元,故就虚报部分,其无法向审判庭提供相应的竣工图、施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过程资料,所提供的证据严重不充分。4、没有依法审查案涉工程是否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罔顾案涉工程二期部分工程系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的事实,违法判决确认违章建筑以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35万元。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章建筑就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不得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作为原告华文装饰公司负责人张军文(姐夫)是被告帝尊公司陈树庆(小舅子)关系让人怀疑实际是在左手倒右手,张军文在“导演”虚假诉讼并故意赖账,转移自已实控的公司财产,涉嫌用虚假合同骗取法院,就算破产拍卖也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博罗县法院审判员刘勇却成了陈树庆的帮手,没有去质证那些虚增工程量,华文公司张军文没有提交证据佐证,故刘勇的判决存在重大瑕疵、明显问题,涉嫌渎职枉法裁判。请博罗县纪委对刘勇涉嫌渎职问题调查核实。

图4、(原告)华文装饰设计公司负责人张军文(姐夫)和(被告)罗浮山帝尊实业公司陈树庆(小舅子)是亲戚关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庭审笔录张军文亲口承认的。
原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罗浮山帝尊实业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签订《工程施工协议》。 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中国罗浮山文化产业孵化基地”项目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责任和义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 2019 年部分工程完工并开始使用,直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工程全部完工,但工程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施工项目开工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 46,194,900 元的部分工程款,双方并于 2021 年 3 月 24日当日委托湘军公正(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工程款结算,并出具报告编号为湘军咨字[ 2019]第 601-4 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咨询类别为结算编制,确认结算工程价款为 116,175,496.4 元。遂即原告与被告就结算工程价款总额及剩余未付工程款支付时间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签订了 《补充协议》, 确认结算工程价款为 116,175,496.4 元,扣除在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前已付的 46,194,900 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为 69,980,596.4 元,被告仍需向原告履行支付尚欠工程款的义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尚欠的工程款,均未果。原告起诉至博罗县法院,经 审 理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22民初5423号,于2023年9月8日审判员潘晓东判决:一、限被告惠州罗浮山帝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0,980,596.40 元。
  • 原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一期工程中的酒店、名人馆、十三同文街的未完善的分项工程,演艺厅总部大楼、库房、服务中心的主体、影视企业办公会所等等综合功能区的折价、拍卖价款在工程价款 60,980,596.4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图5、(原 告)东江公司起诉(被 告)罗浮山帝尊实业公司,博罗县法院部分判决书。
    综上,东江公司案件有三大疑点,1、东江建筑公司二期工程无施工许可证是违法施工造就的违法建筑,是违法建筑法院不应支持东江公司的主张,但是审判员刘勇判决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000万元以上,给帝尊公司全体债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渎职罪及民事枉法裁判罪。
    2、潘晓东在审理5423号案件时,没有依法审查案涉工程是否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罔顾案涉工程二期部分系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的事实,违法判决确认违章建筑以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098万元。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章建筑就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不得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3、潘晓东在审理5423号案件时,没有依法查明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经过法定期间,罔顾案涉工程已经超过6个月的法定期间的事实,违法判决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6098万元。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2004)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庭审中,东江建筑公司自认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完工且帝尊公司于2018年开始使用建筑物,且其提供的证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出具时间是2019年,故其法定期间明显已过时效,不得主张优先权。潘晓东在审理此案时没有查明事实判决有失公正,涉嫌枉法裁判。
    综上,国徽高悬,法庭庄严。法院是主持公平正义地方,希望博罗县法院纪检和博罗县纪委及时调查核实还受害者以公道,还林玲及帝尊公司的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严格落实中央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责任编辑:fazhi

打赏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网友评论:

情系百姓
Copyright © 法治纵横网所有
本站所有资讯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QQ:723455851 技术支持法治前沿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