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逊克县人民法院、相关执法单位执法犯法行为的反映
我本人宋艳宁,就2024年10月9日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向您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逊克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法执法的行为,以及逊克县相关执法单位和干岔子边境派出所存在涉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恳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和调查,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一、逊克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涉嫌违法执法的事实
(一)非法侵入住宅及无合法手续执法
2024年10月9日15时许,我正在位于逊克县干岔子乡胜利村的家中正常生活。突然,8名自称是逊克县人民法院执法人员的人员强行闯入其家中。在这一过程中,仅有1人出示了疑似工作证,但该证件的真伪并未得到核实,其余人员未提供任何身份证明。更为关键的是,这些执法人员在未出示合法拘留手续、传唤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并展开所谓的执法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执行程序需出示合法文书作出了严格要求。逊克县人民法院执法人员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我的住宅安宁权和合法权益,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存在严重瑕疵。
(二)明知我有严重疾病仍滥用强制措施并实施殴打
我此前已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提交了心脏疾病(心衰三级)病历,明确告知了自身的严重疾病情况,希望法院在执行相关事务时能够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然而,2024年10月9日当天,上述执法人员在未告知任何执法理由的情况下,悍然强行给我戴上手铐。不仅如此,他们还故意关闭执法记录仪,对毫无反抗能力的我实施殴打。这一暴力行为直接导致我左侧第六肋骨骨折、急性心衰四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清晰地证实了这些伤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执法人员有殴打他人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殴打、虐待他人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逊克县人民法院执法人员明知我身患严重疾病,却依然实施暴力行为,其情节极为恶劣,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执法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
(三)限制求助权利、延误救治及非法关押
在执法人员殴打我的过程中,他们抢走了我的手机,阻止其拨打报警电话(110)及急救电话(120)。这一行为使得我在遭受暴力伤害后无法及时获得救助,导致我休克后才被送至逊克县人民医院。在医院体检科医生发现我有生命危险,家属要求转院(医生口头告知病危无法转院)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仅支付了急诊抢救费用,后续却故意断交治疗费用,其行为涉嫌延误救治,严重威胁到我的生命安全。当我脱离危险后,法院人员又以“收监”名义将其关押在带24小时监控、铁门铁窗的特殊病房达23天。但这一“关押”行为并没有合法的拘留、逮捕手续,也不属于法定羁押或执行程序,明显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逊克县人民法院的这一系列行为,严重践踏了我的基本权利和宪法尊严。
(四)执法记录不完整,涉嫌隐瞒违法事实
根据逊克县干岔子边境派出所所述,逊克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执法音视频“不完整,没有全部过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执法过程需全程记录,确保记录完整。逊克县人民法院提供不完整的执法音视频,极有可能是为了隐瞒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关键违法事实,这进一步加剧了事件的疑点和公众对其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二、逊克县相关执法单位及干岔子边境派出所涉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一)逊克县相关执法单位拒不受理报案
事件发生后,我及其家属多次向逊克县相关执法单位报案,详细反映了被殴打、抢劫(手机被抢)、非法侵入住宅等情况。然而,逊克县相关执法单位却以“不归公安机关管辖”为由,口头拒绝受理报案,且未按照规定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应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逊克县相关执法单位未依法履行接报案登记、移送或告知义务,这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不仅让我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及时回应,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益的公信力。
(二)干岔子边境派出所违法终止案件调查
干岔子边境派出所受理案件后,我已在报案书及询问笔录中明确提出伤情鉴定申请。但该派出所未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我的伤情(左侧第六肋骨骨折、急性心衰四级)进行鉴定,就直接以“情况发生于逊克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期间,系执行公务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为由,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第一款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即便事件发生在法院执行公务期间,若执法人员存在殴打、非法抢手机等超出“执行公务”合理范围的违法行为,仍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查处职责。此外,未进行伤情鉴定即终止调查,导致无法查清我伤情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肋骨骨折可能构成轻伤),这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干岔子边境派出所的这一行为,使得案件真相无法得到全面调查,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相关证据材料
为了支持上述事实陈述,我现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我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我的身份信息,确保陈述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逊克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左侧第六肋骨骨折、急性心衰四级等)、病历、抢救记录:这些材料详细记录了我的伤情和治疗过程,是证明其遭受暴力伤害以及因相关部门行为导致延误救治的关键证据。
3、逊克县干岔子边境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决定书直接反映了干岔子边境派出所违法终止案件调查的事实,是指控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依据。
4、我向法院提交的心脏疾病(心衰三级)病历复印件:证明我此前已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告知自身严重疾病情况,而法院执法人员在明知这一情况的前提下仍实施暴力执法,加重了其违法情节。
5、逊克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虽然该说明可能存在对事实的片面陈述或隐瞒,但作为法院方面提供的材料,也可从中分析出相关线索,有助于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
6、特殊病房照片/视频(铁门铁窗及监控设备):直观地展示了我被非法关押的环境,有力地证明了逊克县人民法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7、执法音视频(不完整)相关说明(由派出所提及):证实了逊克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执法音视频存在不完整的问题,进一步佐证了其可能隐瞒违法事实的嫌疑。
8、逊克县人民医院缴费单据(法院缴费):该单据显示了法院在支付急诊抢救费用后故意断交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为证明法院延误救治提供了财务方面的证据支持。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逊克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涉嫌非法侵入住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滥用职权、殴打他人、故意延误救治等违法行为;逊克县相关执法单位及干岔子边境派出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查处、违法终止调查,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我所述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产生的法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依法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还我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上为我反映的事实经过。我承诺,我反映的事实全部属实。若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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