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法官不来,判决胡乱操刀—苏州法官王刚闭着眼睛写判决书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曝出丑闻。
该院一个名叫王刚的法官,开庭时没有参与庭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然而,十分诡异的是,2024年12月27日,该院一审民事判决书,署名的审判员竟然是王刚。由此可见,这份民事判决书,是王刚闭着眼睛胡乱瞎写的。
审判员是案件的裁判者,其作为独任审判员,必须亲自参与庭审,听取双方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出现如此荒唐的判决书究竟是什么原因?是未审先判还是枉法裁判?
是王刚能力太强,有特异功能,不要听取当事人陈述,不要当事人举证质证,不要听取当事人辩论,不要到庭,原被告一个人都没见过,就走完了法律规定的所有庭审程序。
还是毫无办案能力,接不到案,办不了案,手上根本就没有案,连最基本的考核任务都没法完成,所以就鸠占鹊巢,把自己的大名王刚写在自己从未参与庭审的判决书上,让领导看到其能力有多强,通过借用别人的案子,来勉强搪塞自己的工作任务。
天上掉下民事判决书
今年8月下旬,家住江苏沛县的赵女士突然被该院执行,此时才知道,该院针对其作出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因为该院至今没有向其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所以当事人决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5年8月27日,遂委托诉讼代理人从该院调取了本案一审全案卷宗材料。
天上掉下的审判员署名王刚的民事判决书
代理人意外发现: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从一审卷宗内容看,2024年11月11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7民初9842号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决定由审判员王刚独任审理。
然而,十分荒唐的是,2024年12月24日,在该案开庭时,法官王刚根本没有参与庭审,庭审笔录上也没有王刚签名。确切地说,法庭上连王刚的影子都没有;整个庭审过程就是一个法官助理和一个书记员主持。王刚渎职违法事件由此案发。
代理人又意外发现: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从一审卷宗内容看,审判员王刚,没有按照被告的住所地送达开庭传票。
审判员王刚,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既没有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又没有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等;肆无忌惮,缺席判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均被审判员王刚剥夺。
代理人又意外发现:没有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
从一审卷宗内容看,审判员王刚,没有按照被告的住所地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王刚,在没有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违法缺席判决。不仅如此,在违法缺席判决后,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既没有向被告直接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又没有向被告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利,也被审判员王刚剥夺。
代理人还意外发现:原告虚假诉讼,竟然对被告进行诈骗
从一审卷宗内容看,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采用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手段,进行虚假诉讼。
徐波,系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作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竟然向法庭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被告进行诈骗。
本案一审期间,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本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55589元。”
2024年12月24日,一审庭审中,法官助理问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有没有向实际支付和开具相应的发票?”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这个句子是个病句,大概意思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有没有向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开具相应发票。
徐波向法庭谎称:“已实际支付并开具发票。”然而,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55589元法律服务费交付事实的证据。
一审庭审中,2024年12月24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向法庭举证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谎称原告已向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55589元。事实上,根本没有交付事实的证据。因此,开票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的电子发票,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年12月27日,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5589元。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裁判,诈骗被告人民币55589元。
法官渎职违法,纪检部门失去监管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
2024年12月24日,法官王刚在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擅自脱离审判岗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本没有参与庭审,其行为属于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属于严重渎职违法。代理人遂向该院纪检部门反映;然而,多次致电该院,始终联系不到纪检部门负责人。
涟水县大东法律服务所主任 刘大明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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